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84民初1135号
原告宁安市天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宁安市天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天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安市天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安市天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娜
书记员 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