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25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嵩县车村镇佛坪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7294224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325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5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申请再审的期限已超过民诉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符合再审条件。2、申请再审基于的原审判决当事人为三方,但申请人仅申请了我们一方,缺少案件诉讼当事人。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裁定不予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收到本院(2020)豫0325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而其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