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25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嵩县车村镇佛坪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7294224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325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5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申请再审的期限已超过民诉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符合再审条件。2、申请再审基于的原审判决当事人为三方,但申请人仅申请了我们一方,缺少案件诉讼当事人。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裁定不予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收到本院(2020)豫0325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而其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