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民初246号
原告:***,1964年12月4日出生,男,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1985年2月28日出生,男,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1985年7月20日出生,男,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