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民初246号 原告:***,1964年12月4日出生,男,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1985年2月28日出生,男,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1985年7月20日出生,男,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