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7529执17号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持(2022)黑7529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951.25元,本案执行费1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15951.25元、执行费139元,执行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转入本院诉讼费专户,此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通知如下:
***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