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9民初1073—1号
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金山堡龙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郑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飞,男,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尚文,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男,汉族,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1981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现住大庆市高新区。
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学军
审判员 王 慧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