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23民初80号 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郑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7元,由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