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81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郑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23日于缴纳诉讼费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