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81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郑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23日于缴纳诉讼费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