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654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昌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路口西18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金山堡。
法定代表人:郑华,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冠县昌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4685号,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