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898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昌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路口西18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金山堡。
法定代表人:郑华,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冠县昌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