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6执782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庆超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庆南新城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庆南新城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庆南新城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全部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大庆庆南新城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大庆庆南新城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9043.2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统君
书记员 唐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