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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庆超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庆南新城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6执782号之一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庆超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庆南新城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大庆庆南新城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庆庆南新城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统君
书记员 唐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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