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8民初2072号
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庆超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隋海滨
书记员 赫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