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超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超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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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3民初3607号
原告:***,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大庆超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669048858X,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航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田,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庆超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BRQEW8B,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成龙家园10号楼109号门市。
代表人:刘波,职务:负责人。
被告:孙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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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仪陇县符3号。
***与大庆超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超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被告孙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晓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