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超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3民初22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百公司综合楼8层8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石墨产业园。 负责人:**,经理。 被告:***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航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鸡西市恒山区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原告已经垫付的人工费、机械费及小型材料的工程款,合计120万元;2.***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与恒山区石墨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承包人**,签订了《工程内部大清包合同》,工程总价暂定为770万元。***组织施工,双方共同履行了各自应尽的义务。被告按施工进度与实际施工量,支付大清包工程款970万。被告负责人**又以各种理由,骗取劳务工程款500万元。2018年,被告(甲方工程总承包人**)没有依照合同履行义务,造成了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原告垫付了大量的劳务费、大、中、小型的机械设备费及大清包的材料费,坑害了实际施工人***。由于第二被告的不轨行为,严重的阻碍了实际工程承包人***与第一被告的结算,现因第一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原告只能依法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1月3日恒山区人民法院在(2021)黑0303民初517至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实际工程承包人***给付工人劳务费共计16万元,但是,实际工程承包人***目前身患重病,正在住院治疗,无力支付这些劳务费,原告只能依照2017年与被告工程承包人**签订履行的《工程内部大清包合同》进行结算,故要求被告给付***大清包垫付的欠款120万元。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便偿还外欠的材料费,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欠款。 本院认为,***利鸡西分公司与**劳务签订的《工程内部大清包合同》,***利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劳务,**劳务又转包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利与***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作为本案原告,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