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352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世章,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