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民初1276号
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北河沿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3号1栋5楼。
法定代表人:于志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