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恒瑞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财保44号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中恒瑞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宁波中恒瑞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 400 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宁波中恒瑞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四百四十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涂 琳
法 官 助 理   邵 冲 书  记  员   罗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