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0522号
原告:***,女,1987年5月29日,汉族,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北京元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晨,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805-295-3-1号。
法定代表人:范秀仁,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东宁丽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瑞瑞
二O二二年 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