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113执2772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遂京大厦东楼3-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6728336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该单位。 被执行人: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805-29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68886245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20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11248.61元。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3162.2元,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极少且部分已被他案冻结。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2059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