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与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财保118号 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顶盛华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805-295-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4744.0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