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
法定代表人:慕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锋,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黑马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观湖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正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锋,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飞亚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灯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西建设公司)、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常州黑马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黑马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飞亚灯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云、佟岩,被上诉人哈西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琳娜、姜庆文,被上诉人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亚灯饰公司在一审提起诉讼称: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申请,2012年4月25日获得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11年5月5日申请,2012年1月25日获得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2012年2月8日获得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未经飞亚灯饰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并制造与飞亚灯饰公司专利相同样式的六灯头路灯和灯具合计372套。飞亚灯饰公司委托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对涉案侵权路灯数量、安置地点、生产厂家进行保全公证和拍照。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飞亚灯饰公司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飞亚灯饰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由于飞亚灯饰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请求按照常州黑马公司生产每套路灯获取利润600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额。请求法院判令:一、常州黑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飞亚灯饰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二、常州黑马公司赔偿飞亚灯饰公司经济损失2232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保全费6000元,由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认定: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申请,2012年1月25日获得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简要说明记载: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路灯雪花灯具。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路灯。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的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主视图。5.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右视图和左视图相同,省略右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相同,省略仰视图。2014年6月9日,飞亚灯饰公司交纳专利年费900元。
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2012年2月8日获得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简要说明记载: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雪花路灯。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路灯。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俯视图。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主视图。5.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右视图和左视图左右对称,省略右视图。6.细长物体,采用省略长度画法。2014年6月27日,飞亚灯饰公司交纳专利年费900元。
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申请,2012年4月25日获得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为:1、一种路灯,其组成包括:基座,其特征是:所述的基座连接灯柱,所述的灯柱连接灯头,所述的灯头装有一组雪花灯具,所述的灯柱装有一组组合灯。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路灯,其特征是:所述的组合灯具装在所述的灯柱与所述的基座连接部位、所述的灯柱中部和所述的灯柱上部。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路灯,其特征是:所述的基座带有检查口,所述的基座底部具有连接板,所述的灯头与所述的灯柱之间通过连接件连接。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路灯,其特征是:所述的组合灯具包括发光二极管大功率LED灯或高压钠灯或金卤灯或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大功率LED灯与所述的金卤灯组合。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为: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型的路灯装置,具体涉及一种路灯。技术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路灯普遍使用LED作为发光元件,但是往往发光范围小,分散性不好。发明内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光分散性合理,节约能源的路灯。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产品根据雪花的形状分成4个或者6个或者8个,形成数个集中灯束,形成分散的多个集中光束,效果得到极大改善。本实用新型比传统灯头提高亮度30%,节能50%,造型新奇,非常适合各种道路照明。说明书附图1是本产品的结构示意图,包括:基座1、灯柱2、灯头3、一组雪花灯具4、一组组合灯5、检查口6、基座底部的连接板7、灯头与灯柱之间的连接件8;附图2是附图1中一组雪花灯具的结构示意图;附图3是附图1中的基座的结构示意图;附图4是附图1中的灯柱与灯头的连接结构示意图;附图5是附图1中的灯柱中部所装的发光二极管大功率LED灯的结构示意图;附图6是附图1中的灯柱与基座结合部位所装的发光二极管大功率LED灯的结构示意图。该说明书附图1本产品的结构示意图,与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基本一致;附图2一组雪花灯具的结构示意图,与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俯视图基本一致。2014年6月9日,飞亚灯饰公司交纳专利年费270元。
2010年3月,甲方哈西建设公司与乙方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签订《技术合同书》,乙方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提供哈尔滨西客站新区公共设施方案单体设计(其中包括照明系统路灯)。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验收时间:2010年6月。项目报酬46万元,由甲方支付。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再享有此成果的实施或转让产生的经济效益。2010年6月22日,哈西建设公司支付给清华大学设计费23万元。
2010年6月,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出具《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其中,路灯方案二包括三张三视图,第一张为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第二张为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第三张为单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在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部分注明:沿虚线敷设LED(暖白色);方钢管骨架,灰色铝板饰面;400W高压钠灯(暖白色)等。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头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与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左视图近似。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单头雪花灯具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与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一致。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头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显示,以方钢管作为灯柱,灯柱上设有三个刀旗,雪花灯具与灯柱连接。
2014年8月1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出具(2014)黑哈证内民字第19934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哈西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琳娜于2014年8月19日来到公证处,称为保留证据、依法维权,申请对计算机数据输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宋玉与赵琳娜于2014年8月19日在哈西建设公司总工办一楼和二楼监督了申请公司的工作人员仲轶、阚凯在申请公司的计算机上完成了如下操作,并对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一、1、申请公司的工作人员仲轶在该公司的总工办一楼,打开其使用的办公计算机,依次进入D:\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jpg图片\规划处+红房子+公交站亭\哈西客站设施单位—清华美院\图纸文件夹,鼠标右键点击文件夹“方案二2”图标,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属性”命令键;2、登录账号为3********的QQ聊天工具,使用QQ截图软件对计算机屏幕显示部分内容进行截图,连续按键盘Ctr1+A1t+A键,拖动鼠标,框选截图范围,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保存”命令键,将保存至计算机桌面;3、鼠标左键双击“方案二2”图标,拖动鼠标,分三次框选图纸范围,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设置参数后,打印所选范围图纸一式三份;4、鼠标左键双击计算机桌面保存的截屏文件图片,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打印文档一式三份。二、1、申请公司的工作人员阚凯在该公司的总工办二楼,打开其使用的办公计算机,依次进入D:\规划工作\处内设计文件\KK哈西路灯,鼠标右键点击文件夹内“灯”图标,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属性”命令键;2、按键盘PrtScSysRq键,截取计算机屏幕内容,将截屏内容粘贴到计算机画图软件,并将其保存到桌面建立的文件夹内;3、鼠标左键双击“灯”图标,使用Goog1eSketchup软件,分三次选取三维模型图片的三个不同角度,并将其以二维模型的方式,以jdg格式保存至计算机桌面建立的文件夹中;4、鼠标右键双击文件夹内“2011.11.18”图标,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属性”命令键;5、按键盘PrtScSysRq键,截取计算机屏幕内容,将截屏内容粘贴到计算机画图软件,并将其保存到桌面建立的文件夹内;6、鼠标左键双击“2011.11.18”图标,使用Goog1eSketchup软件,分三次选取三维模型图片的三个不同角度,并将其以二维模型的方式,以jdg格式保存至计算机桌面建立的文件夹中;7、登录账号为3********的QQ聊天工具,向账号为3********的QQ聊天工具发送保存上述图片的文件夹;8、仲轶在该公司的总工办一楼其使用的办公计算机上,接收阚凯发送的上述文件,并打印文件夹内图片一式三份。三、1、申请公司的工作人员仲轶在该公司的总工办一楼,打开其使用的办公计算机,依次进入D:\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jpg图片\段处+公共设施单体设计\哈西路灯\done文件夹,依次用鼠标右键点击图片名称为“001”、“002”、“003”、“004”、“灯2”、“复件1”、“复件2”、“复件3”、“复件4”、“哈西广场灯”的图标,依次用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属性”命令键;2、使用QQ截图软件对计算机屏幕显示部分内容依次进行截图,连续Ctr1+A1t+A键,拖动鼠标,框选截图范围,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保存”命令键,将保存至计算机桌面文件夹;3、鼠标左键双击图片名称为“001”图标,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勾选图片名称为“001”、“002”、“003”、“004”、“复件1”、“复件2”、“复件3”、“复件4”,打印一式三份;4、鼠标左键双击图片名称为“灯2”图标,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设置参数后,打印所选范围图纸一式三份;5、鼠标左键双击图片名称为“哈西广场灯”图标,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设置参数后,打印所选范围图纸一式三份;6、鼠标左键双击计算机桌面文件夹内保存的截屏文件图片,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勾选全部图片,打印文档一式三份。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文件(共32页)与申请公司的工作人员仲轶、阚凯在现场打印的打印文件内容相符。根据现场录像复制DVD光盘一张,密封后交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琳娜。
上述《公证书》所附打印件第1页显示,位置D:\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jpg图片\规划处+红房子+公交站亭\哈西客站设施单位—清华美院\图纸文件夹,文件夹“方案二2”的创建时间:2010年7月12日,修改时间:2010年7月12日,访问时间:2014年8月19日,文件内容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路灯方案二中的三张三视图一致。公证打印件第5页显示,位置D:\规划工作\处内设计文件\KK哈西路灯,文件夹“灯”的创建时间:2010年10月31日,修改时间:2010年11月1日,访问时间:2010年11月1日,文件内容为六头雪花路灯的图样以及与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2基本相同的图样。公证打印件第9页显示,位置D:\规划工作\处内设计文件\KK哈西路灯,文件夹“2011.11.18”的创建时间:2010年11月18日,修改时间:2010年11月18日,访问时间:2010年11月18日,文件内容与文件夹“灯”的内容基本一致。公证打印件第13页、第15页、第17页、第19页、第21页显示,位置D:\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jpg图片\段处+公共设施单体设计\哈西路灯\done文件夹,文件名称分别为“001”、“002”、“003”、“004”、“灯2”的内容为六头雪花路灯效果图,其中,灯柱的上部和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各有一组组合灯具,“灯2”的内容与涉案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近似。公证打印件第23页、第25页、第27页、第29页、第31页显示,文件名称分别为“复件1”、“复件2”、“复件3”、“复件4”、“哈西广场灯”的内容为六头雪花灯具及灯柱上部效果图,“哈西广场灯”的内容与涉案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近似,并给出了灯柱的上部和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的组合灯具局部图样,标注“LED透明灯罩”、“射灯”等字样。
《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中标结果》网页记载:中标公示项目编号:SG0100G11417,招标项目: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公示起止日期:2011年12月13日至2011年12月15日,代理机构:黑龙江驿煊广通招标有限公司,开标时间:2011年12月13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第一标段投标单位由高低排序为:第一名:嘉泽建筑公司;第二标段投标单位由高低排序为:第一名:嘉泽建筑公司;第三标段投标单位由高低排序为:第二名:嘉泽建筑公司。
常州黑马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记载:住所:武进区遥观镇政和路**,法定代表人:朱正宏,注册号:320483000094730,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照明器具、LED灯具、太阳能灯具、风光互补灯具、电子元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成立日期:2004年9月7日,营业期限:200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沙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3月21日。
2011年7月13日,承揽人(供方)常州黑马公司与定作人(需方)嘉泽建筑公司签订《十四米雪花灯加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产品名称:景观雪花路灯,规格:H=14000Φ=480详见附件,数量:420套,单价:16,000元,总金额:6,720,000元。此合同单价不含税,开增值税发票另议。灯具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按需方确认图纸和要求进行生产。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20、地点8月15日交100套、8月25号交160套、9月5号交160套。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车辆由供方负责组织,费用由需方支付。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至哈尔滨南岗区施工现场,汽车运费由需方支付。八、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100万元,第一批货发货前续付50万元,第一批货到现场再续付100万元,货全部到现场再付100万元,除预留合同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至最后一批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其余款项年内结清。九、如需方提供制作图纸,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定作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为准(传真件合同同样有效)。十三、备注:以上单价均含LED发光部分电源线,含现场指导安装,含代表装LED光源及飞利浦电器,LED及飞利浦光源及电器由需方提供,此报价不包含运输费及税金。该合同附件为六头雪花路灯的《灯杆实景图》和《灯头灯座实景图》,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
2011年7月13日,定作人(需方)嘉泽建筑公司与承揽人(供方)常州黑马公司签订《十四米雪花灯加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产品名称:景观雪花路灯,规格:H=14000Φ=480详见附件,数量:426套,单价:16,000元,总金额:6,816,000元。此合同单价不含税,开增值税发票另议。灯具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按需方确认图纸和要求进行生产。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20、地点8月15日交100套、9月10号交120套、9月20号交130套、10月15日交76套。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车辆由供方负责组织,费用由需方支付。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至哈尔滨南岗区施工现场,汽车运费由需方支付。八、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100万元,第一批货发货前续付100万元,第一批货到现场再续付100万元,货全部到现场再付200万元,除预留合同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至最后一批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其余款项年内结清。九、如需方提供制作图纸,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定作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为准(传真件合同同样有效)。十三、备注:以上单价均含LED发光部分电源线,含现场指导安装,含代装LED光源及飞利浦电器。LED及飞利浦光源及电器由需方提供,此报价不包含运输费及税金。
2011年7月13日,常州黑马公司出具《十四米雪花景观灯技术指标》,内容为:A、雪花造型:1、雪花花瓣选用Q235、60×120×2.0mm定拉方管焊接成型。2、中间六方选用Q235冷轧板折弯焊接成型,上盖选用2.0mm纯铝板(为了更快的散热)。3、主光源内腔选用纯铝板拉伸阳极氧化反光器、硅橡胶密封圈,阻燃高温电线,高频瓷灯头。B、主杆上端:选用一次定拉Q23580×80×3.0mm×11400×6根方管焊接成型。C、主杆下端:选用Q235Φ480×δ4×3000冷轧板折弯焊接成型,防盗维修门。D、底部安装法兰选用Q235Φ620×δ20钢板切割焊接成型。E、灯杆的质量符合Q/32028ZPBN001-2000标准,直线高度超过1.5%。F、灯杆焊接符合GB50205-95标准。G、镀锌符合GB/T13912标准,热镀锌层厚度为86um。H、表面处理、纯聚酯粉末静电喷涂、抗紫外线叁年不褪色,粉层厚度为70um。杆体颜色:亚光深灰闪银。
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哈尔滨14米雪花式路灯》设计图,没有签署日期,其中,总图材质及说明记载:A:雪花造型灯盘,选用60×120×2.0mm定拉方管焊接成型(参见详图A);B:雪花灯壳与挑臂与主杆连接(参见B图);C:主杆选用一次成型80×80×t3.0×11400×6方管(参见详图B);D:六边形灯杆底座选用4mm冷轧板折弯焊接成型,(参见详图C);E:主杆LED发光体(蓝光)×3层(参见详图D);F:主杆与底座连接处(嵌入式)(参见E图);G:安装法兰选用厚度20mm冷轧钢板(参见详图F);H:灯具整体热镀锌后表面纯聚酯静电粉末喷涂;I:安装时应保证灯体安全接地。A图为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及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基本一致。B图说明:雪花造型灯盘与挑臂为分体可拆卸式,以便于运输及安装。D图显示,底座上设有检修门,底座剖面图为六边形。E图为主杆中间发光体示意图,标注:LED点光源×6组×3层(蓝光)。F图显示,主杆与底座连接,底座下部设有检修门,并附底座与主杆连接处剖面图,说明:底座与主杆连接处结构为主杆嵌入式。灯杆LED外形示意图说明:每套18只LED,单螺丝孔安装。基础图记载有直径620×5㎜定位板。
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10月5日的《货物运输协议》记载:托运单位地址:黑马灯具厂,收货单位地址:黑龙江大学,货物名称、件数:灯具130件、纸箱111件、灯杆260件、灯头1440件、灯杂件7件、铁板26件、铁底座14件,运费合计:505000元。
嘉泽建筑公司举示的2011年8月26日至2011年10月5日的《货物托运合同书》记载:托运单位:江西省南丰县隆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货单位:黑龙江大学,装货地点:常州、宜兴,卸货地点:哈尔滨,货物名称、件数:灯具240件、小纸箱灯具10件、灯杆401件、灯头960件、灯具纸箱72件、灯杂件21件、铁板40件、螺丝30个,运费合计:443500元。所附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10月7日的《收条》记载,运输货物的驾驶员曹洪彬、邹继忠、李涛、韩锐、吴国君、张喜新、李军、王影、孙海军、佟景权、宋炳柱、王长军、石玉明、陈铭军、吕殿喜、刘庆敏、李闫、霍树春等收到运费合计443500元。
2011年12月23日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记载:工程名称: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二标段,施工单位:嘉泽建筑公司,名称:六头雪花灯,规格型号:高:14米,进场数量:159套,生产厂家:常州黑马公司,外观质量:良好,结果:合格。施工技术负责人:齐福东,施工质检员:刘占成,材料员:郭小平。
2011年12月24日的《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记载:工程名称: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二标段。致:黑龙江自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报送上关于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工程的物资进场检验记录,该批物资经我方检验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请予以批准使用。物资名称:六头雪花灯,主要规格:高:14米,数量:159套,使用部位:路灯工程。施工单位检验意见:报检的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同意报项目监理部审批,技术负责人:齐福东。监理单位审查意见:物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有效,材料试验合格,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张森。
2011年12月28日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记载:工程名称: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一标段,施工单位:嘉泽建筑公司,名称:六头雪花灯,规格型号:高:14米,进场数量:254套,生产厂家:常州黑马公司,外观质量:良好,结果:合格。施工技术负责人:陶立发,施工质检员:张洪,材料员:郭小平。
2011年12月29日的《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记载:工程名称: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一标段。致:黑龙江自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报送上关于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工程的物资进场检验记录,该批物资经我方检验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请予以批准使用。物资名称:六头雪花灯,主要规格:高:14米,数量:254套,使用部位:路灯工程。施工单位检验意见:报检的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同意报项目监理部审批,技术负责人:陶立发。监理单位审查意见:物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有效,材料试验合格,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张森。
2012年4月19日的《照明全负荷通电试运行记录》记载:单位工程名称: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分部工程名称:照明工程,分项工程名称:照明全负荷通电试运行,试验部位:哈西大街、西宁北路、绥化路1、绥化路2,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项目经理:廖琨,试验日期:2012年4月18日。试运行结论:配电箱及灯具均安装完毕,回路编号与系统图一致,器具接地线均接到位,经过24小时通电试运行,检查一切正常,整个试验过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验收结论:嘉泽建筑公司署名并签章;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签名):刘占东;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齐福东。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张森。
2013年8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出具(2013)黑哈动证内经字第0274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飞亚灯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君飞于2013年8月20日申请对哈尔滨市的部分街道上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孙妍、公证员助理韩洋与江君飞于2013年8月20日下午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地区,对该地区中兴右街、哈尔滨大街、西宁北路、哈西大街、同济街、绥化路、南兴街、北兴街、西客站等街区上涉嫌侵权的雪花路灯进行清点。经清点,合格证上标明生产厂家为常州黑马公司的六头雪花路灯372套;合格证上标明生产厂家为扬州市星慧照明有限公司的二头雪花路灯307套。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现场拍摄后洗印所得,均与实物相符。附:照片27张。常州黑马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路灯”标牌记载:黑马风光,常州黑马灯饰有限公司,功率、频率:50HZ,http//chinahecma.cnqtobaL.com。
2014年4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出具(2013)黑哈动证内经字第0274号《公证书补正决定》,内容为:飞亚灯饰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书编号为:(2013)黑哈动证内经字第0274号,因笔误,出证时间打印成“2012年8月23日”,现更正为:“2013年8月23日”。
2014年4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主要内容为:专利号: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ZL201120139797.5“路灯”,法律状态:截止至办理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该专利权有效。
2014年4月24日,飞亚灯饰公司支付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ZL201120139797.5“路灯”专利评价费各2400元。
2014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4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2014年1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庭审中,对飞亚灯饰公司经公证拍摄取得的安装在哈西大街等处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有六头雪花路灯、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两种。被诉侵权产品雪花路灯及其雪花灯具外形与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被诉侵权产品雪花路灯的技术特征,包括:基座,基座连接灯柱,灯柱连接灯头,灯头装有一组雪花灯具,灯柱上装有三组组合灯;组合灯具装在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灯柱中部和灯柱上部;基座带有检查口,基座底部具有连接板,灯头与灯柱之间通过连接件连接;组合灯具由LED灯等组成。
一审法院认为: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现处于有效状态。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虽对飞亚灯饰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提出异议,但未依法启动异议程序。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是否享有先用权,所设计、制作、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飞亚灯饰公司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是否侵犯了飞亚灯饰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
一、关于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是否侵犯了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外观设计专利自被授予专利权后受专利法保护,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申请,2012年1月25日获得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简要说明记载: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路灯雪花灯具。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路灯。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的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主视图。5.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右视图和左视图相同,省略右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相同,省略仰视图。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2012年2月8日获得的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简要说明记载: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雪花路灯。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路灯。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俯视图。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主视图。5.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右视图和左视图左右对称,省略右视图。6.细长物体,采用省略长度画法。
哈西建设公司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签订的《技术合同书》约定,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进行哈尔滨西客站新区公共设施方案单体设计,其中包括照明系统(路灯),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完成的《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路灯方案二”,包括三张三视图,其中,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头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与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左视图近似,没有明显区别;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单头雪花灯具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与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一致,没有明显区别。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还提供了《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路灯方案二”的三视图、六头雪花路灯图样的电子版,六头雪花路灯效果图、六头雪花灯具及灯柱上部效果图的电子版,以及与涉案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相近似的没有明显区别的图样的电子版。上述证据充分证明,在飞亚灯饰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哈西建设公司已经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完成了相同的设计。
《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中标结果》网页记载,嘉泽建筑公司是涉案路灯工程的中标单位。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2011年7月13日与嘉泽建筑公司签订的《十四米雪花灯加工合同》,与嘉泽建筑公司举示的同日同名合同内容虽有所不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其中约定:产品名称为景观雪花路灯,数量为426套,常州黑马公司按嘉泽建筑公司确认图纸和要求进行生产,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为20、地点10月15日之前,如嘉泽建筑公司提供制作图纸,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备注:以上单价均含LED发光部分电源线,含现场指导安装,含代装LED光源及飞利浦电器。LED及飞利浦光源及电器由嘉泽建筑公司提供。常州黑马公司的《十四米雪花景观灯技术指标》,涉及雪花造型、雪花花瓣、中间六方、防盗维修门等。常州黑马公司的《哈尔滨14米雪花式路灯》设计图,涉及雪花造型灯盘、雪花灯壳与挑臂与主杆连接、六边形灯杆底座、主杆LED发光体×3层、主杆与底座连接处(嵌入式)等;A图为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及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基本一致,没有明显区别;B图说明,雪花造型灯盘与挑臂为分体可拆卸式,以便于运输及安装;D图显示,底座上设有检修门,底座剖面图为六边形;E图为主杆中间发光体示意图,标注:LED点光源×6组×3层;F图显示,主杆与底座连接,底座下部设有检修门,并附底座与主杆连接处剖面图,说明:底座与主杆连接处结构为主杆嵌入式;灯杆LED外形示意图说明:每套18只LED,单螺丝孔安装;基础图记载有直径620×5㎜定位板。
据此可以认定,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嘉泽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常州黑马公司制作被诉侵权产品,与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表示在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嘉泽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常州黑马公司制作被诉侵权产品,系在飞亚灯饰公司获得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已经完成设计并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规定,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关于享有先用权的主张成立。
二、关于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是否侵犯了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
本案中,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诉侵权产品系在飞亚灯饰公司获得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前完成的。故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关于其享有先用权的主张成立。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10月22日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认为: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4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飞亚灯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04元,由飞亚灯饰公司负担。
判后,飞亚灯饰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路灯设计不具有工业应用性,且经过多次修改,与飞亚灯饰公司的三项专利不同。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为现有设计,属适用法律错误。嘉泽建筑公司与常州黑马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早于哈西建设公司的招标时间,有相互串通掩盖侵权事实之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飞亚灯饰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中,哈西建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哈尔滨西客站规划处处长段毅的证人证言材料一份,意在证明雪花灯的设计过程是段毅处长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共同完成的,飞亚灯饰公司根据该设计私自申请专利。
经庭审质证,飞亚灯饰公司认为出具该证据的证人没有出庭,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言内容不属实,段毅处长从来没有向飞亚灯饰公司提供设计图纸。
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
本院对该证据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属证人证言,证人段毅系当时哈西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飞亚灯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飞亚灯饰公司的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4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二审中,飞亚灯饰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对该项上诉请求不再予以审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飞亚灯饰公司的涉案二项涉案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予以认可。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案中,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均于2011年5月申请。哈西建设公司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于2010年3月签订《技术合同书》,由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为哈西客站新区包括照明系统在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单体设计。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向哈西建设公司于2010年6月交付了《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哈西建设公司亦向清华大学支付了设计费。飞亚灯饰公司对上述事实及施工图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从该技术图纸关于路灯方案的内容看,该设计图设计完成了雪花灯具的造型雪花路灯的整体构造。飞亚灯饰公司上诉称,该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方案在灯头的具体数量、灯杆是否包含LED发光灯具、灯头与灯杆的连接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别,不应认定为在先使用。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为雪花造型,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在使用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路灯时,直接观察到的部分亦应为路灯的雪花造型及路灯的整体设计,飞亚灯饰公司所主张的二者的差别对路灯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产生影响,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依照《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制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的,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所作出的施工图应视为已经完成了主要技术图纸,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不构成侵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飞亚灯饰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4元,由哈尔滨飞亚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岩红
代理审判员 徐明珠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