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飞亚灯饰有限公司与以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黑马灯饰有限公司等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哈知初字第32号
原告哈尔滨飞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江妙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恒东,黑龙江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玉敏,黑龙江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夏德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琳娜,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慕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锋,黑龙江臧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黑马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正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木金,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飞亚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灯饰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西建设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建筑公司)、被告常州黑马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黑马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于2014年2月28日给被告哈西建设公司、被告嘉泽建筑公司、被告常州黑马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被告常州黑马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哈知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常州黑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常州黑马公司不服,于2014年4月9日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黑知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亚灯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恒东、蔡玉敏,被告哈西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琳娜、姜庆文,被告嘉泽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锋,被告常州黑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木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飞亚灯饰公司诉称: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申请,2012年4月25日获得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11年5月5日申请,2012年1月25日获得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2012年2月8日获得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未经飞亚灯饰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并制造与飞亚灯饰公司专利相同样式的六灯头路灯和灯具合计372套,分别安置在哈尔滨市中兴右街、哈尔滨大街、西客站、哈西大街、北兴街。飞亚灯饰公司委托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对涉案侵权路灯数量、地点、生产厂家进行保全公证和拍照。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侵犯了飞亚灯饰公司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飞亚灯饰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飞亚灯饰公司由于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请求按照常州黑马公司生产每套路灯获取利润600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额。请求:1.被告常州黑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飞亚灯饰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常州黑马公司赔偿原告飞亚灯饰公司经济损失223.2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保全费6000元,被告哈西建设公司、被告嘉泽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哈西建设公司、被告嘉泽建筑公司、被告常州黑马公司负担诉讼费。
被告哈西建设公司辩称:一、飞亚灯饰公司起诉证据不足,没有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年费收据,不能证明其专利权至今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原告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二、哈西建设公司具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飞亚灯饰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5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4月25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分别为2011年5月5日、25日,授权公告日分别为2012年1月25日、2月8日。而在此之前,哈西建设公司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于2010年3月已经签订了路灯设计合同,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于2010年6月完成设计、提交路灯设计图纸,已经包含了飞亚灯饰公司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尤为重要的是,哈西建设公司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期间,更进一步参与了深化设计工作,完成了包含六个灯头、路灯灯杆的设计图纸、效果图。哈西建设公司将该图纸交付嘉泽建筑公司施工,嘉泽建筑公司委托常州黑马公司制造了路灯和灯杆。上述设计工作和施工安装工作完成于飞亚灯饰公司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哈西建设公司是哈尔滨市国资委组建的负责哈西地区城市建设的国有企业,路灯设计、建设是其工作范围。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哈西建设公司不构成侵权。三、飞亚灯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哈西建设公司的设计、建设路灯工程,飞亚灯饰公司曾经参与,希望获得路灯工程,并在这期间接触了哈西建设公司有关雪花灯设计资料。飞亚灯饰公司没有获得相关路灯工程,以此申请专利,并在获得专利权后起诉哈西建设公司侵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应当驳回飞亚灯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嘉泽建筑公司辩称:一、同意哈西建设公司关于先用权的抗辩主张。二、嘉泽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是根据哈西建设公司提交的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完成的设计方案、效果图,委托常州黑马公司组织生产,并且涉案所有的灯具均是在2011年12月之前全部完成,不构成对飞亚灯饰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嘉泽建筑公司不同意飞亚灯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常州黑马公司辩称: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以前只进行初步的审查,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飞亚灯饰公司应出具国家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二、嘉泽建筑公司委托常州黑马公司生产雪花路灯使用的设计,是由哈西建设公司在2010年6月以前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完成设计,并交付给哈西建设公司的,哈西建设公司将此项工程发包给嘉泽建筑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再将其中的路灯制造业务委托给常州黑马公司。在此基础上,常州黑马公司在得到哈西建设公司和嘉泽建筑公司认可以后进行的生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进行路灯设计,合法有效;将此工程发包给嘉泽建筑公司是正当的合同方式,嘉泽建筑公司再委托常州黑马公司生产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三、常州黑马公司生产雪花路灯是根据与嘉泽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生产,并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11月以前完成了生产数量,是在飞亚灯饰公司专利授权公告前完成。四、飞亚灯饰公司主张的赔偿依据是按照每套路灯6000元利润计算。产品的利润应当进行核算,常州黑马公司和嘉泽建筑公司之间往来账没有完全结清,成本和利润无法核算清,飞亚灯饰公司索赔没有依据。飞亚灯饰公司主张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应当驳回飞亚灯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飞亚灯饰公司和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飞亚灯饰公司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A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份、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票据3张。拟证明:飞亚灯饰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专利权。
证据A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2013)黑动证内经字第0274号公证书及发票。拟证明:常州黑马公司存在侵权事实以及飞亚灯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
证据A3.常州黑马公司工商注册信息网页。拟证明:常州黑马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A4.缴纳专利检索收据。拟证明:飞亚灯饰公司享有的三项专利正在办理检索。
证据A5.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簿副本。拟证明:飞亚灯饰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专利权。
证据A6.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中标结果。拟证明:招投标时间与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侵权时间不符。
哈西建设公司对飞亚灯饰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A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公证的有些街路名称是错误的,实际上不存在,该工程尚未验收交接,路灯的数量尚未最终确定。证据A3与哈西建设公司无关。对证据A4、A5没有异议。对证据A6的真实性有异议,是打印件;招投标手续确实是补办的,但在飞亚灯饰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并且自己深化设计了图纸,早于飞亚灯饰公司申请专利的时间。
嘉泽建筑公司对飞亚灯饰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涉案三项专利权侵犯了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为哈西建设公司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对证据A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六头雪花灯372套的具体安装时间不明确。证据A3与嘉泽建筑公司无关。对证据A4、A5没有异议。对证据A6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出处,招投标行为与本案无关。
常州黑马公司对飞亚灯饰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A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仅凭照片不能证明常州黑马公司侵权,应对专利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证据A3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是复印件,来源不清,对内容无法确认。对证据A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仅能证明交纳了检索费用,专利是否有效,需等检索报告出来才能确定。对证据A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A6的真实性有异议,常州黑马公司与嘉泽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时间及安装时间均有证据证明在飞亚灯饰公司专利授权之日前完成。
哈西建设公司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B1.技术合同、票据1张、图纸1套。拟证明:2010年3月,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为哈西客站新区设计路灯,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将部分路灯设计为雪花灯,并于2010年6月完成设计交付设计图纸。
证据B2.公证书及公证光盘。拟证明:2010年,哈西建设公司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期间,参与了设计的深化工作,完成了包含六个灯头的雪花路灯的设计图纸、效果图,该设计工作完成于飞亚灯饰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
飞亚灯饰公司对哈西建设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B1、B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雪花灯头是一样的,但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产品图纸与飞亚灯饰公司专利技术不同,整个结构有区别,飞亚灯饰公司专利的灯柱上有三组组合灯,而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的图纸没有三组组合灯;现在哈西客站新区安装的雪花路灯与飞亚灯饰公司专利技术相同,哈西建设公司构成侵权。
嘉泽建筑公司对哈西建设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B1、B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飞亚灯饰公司称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方案中没有看到灯杆上的组合灯不对,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效果图上灯杆有组合灯,虽然不完全一致,但系以相关方式、相同手段的等同设计。
常州黑马公司对哈西建设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B1、B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飞亚灯饰公司称常州黑马公司生产的雪花灯与飞亚灯饰公司的专利一致,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设计不一致,应提交证据。
嘉泽建筑公司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C1.2011年7月13日《十四米雪花灯加工合同》、《货物托运合同书》。拟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常州黑马公司已在2011年10月15日前将426套观景雪花路灯交付给了嘉泽建筑公司,嘉泽建筑公司于2011年年末前完成了涉案雪花灯的生产工作,并已在常州黑马公司收货验收。
证据C2.材料配件进厂检验记录、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拟证明:嘉泽建筑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9日将涉案403套六头雪花灯运进施工现场,并经由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核,交验合格。
证据C3.照明全负荷通电试运行记录。拟证明:嘉泽建筑公司安装在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第二标段的六头雪花灯,通过了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嘉泽建筑公司共同组织的通电试运行。2012年4月19日前,嘉泽建筑公司已经全部完成了372个雪花灯的安装工作。
飞亚灯饰公司对嘉泽建筑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C1、C2、C3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恰恰证明了嘉泽建筑公司的侵权过程,对嘉泽建筑公司提出侵权时间是在飞亚灯饰公司专利权公告之前有异议,飞亚灯饰公司专利申请日是在2011年5月5日,嘉泽建筑公司与常州黑马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1年7月13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后,侵权的事实存在。
哈西建设公司和常州黑马公司对嘉泽建筑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C1、C2、C3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常州黑马公司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D1.2011年7月13日的《十四米雪花灯加工合同》。拟证明:常州黑马公司生产的雪花灯是根据与嘉泽建筑公司的合同生产的。
证据D2.哈西建设公司技术合同书、施工图、效果图。拟证明:雪花灯是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原创设计,并且,在飞亚灯饰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完成了设计,交付给用户。
证据D3.雪花灯加工图。拟证明:常州黑马公司生产的雪花灯与飞亚灯饰公司专利并不完全一致。
证据D4.《货物运输协议》。拟证明:在2011年10月以前常州黑马公司就已经完成了加工、制作,并已交付。
飞亚灯饰公司对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D1、D2、D3、D4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1、常州黑马公司实际生产加工的雪花灯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的效果图不一致。2、常州黑马公司的深化设计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的图纸没有LED灯,而常州黑马公司深化设计的有LED灯,恰恰这种深化行为是侵权行为。
哈西建设公司和嘉泽建筑公司对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D1、D2、D3、D4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诉讼中,本院调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飞亚灯饰公司的申请对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出具的三份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交各方当事人质证。飞亚灯饰公司质证认为:两份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非常清楚,具备授予专利权条件;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结论中已经记载具有新颖性,而且该结论只是初步结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依然有效,并没有被国家专利局宣告无效或撤销,飞亚灯饰公司对该实用新型专利享有专利权。哈西建设公司质证认为:对三份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飞亚灯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申请专利来源于清华大学的设计资料,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涉案雪花灯的图形是经过清华大学设计以后深化设计的,在此基础上没有本质的创新;即使飞亚灯饰公司有专利权,哈西建设公司也有先用权。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质证认为:对三份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意哈西建设公司的质证意见,飞亚灯饰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无效的。
本院确认:飞亚灯饰公司举示的证据A3是常州黑马公司工商注册信息网页打印件,与常州黑马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一致,且常州黑马公司可自行核对,其所称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内容无法确认不成立;哈西建设公司承认存在补办招投标手续行为,嘉泽建筑公司承认存在招投标行为,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对飞亚灯饰公司举示的证据A6提出的异议,不能否定其真实性。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对飞亚灯饰公司举示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飞亚灯饰公司举示的证据均予认定。飞亚灯饰公司对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对各自举示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证据均予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三项涉案专利出具的三份专利权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申请,2012年1月25日获得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简要说明记载: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路灯雪花灯具。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路灯。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的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主视图。5.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右视图和左视图相同,省略右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相同,省略仰视图。2014年6月9日,飞亚灯饰公司交纳专利年费900元。
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2012年2月8日获得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简要说明记载: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雪花路灯。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路灯。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俯视图。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主视图。5.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右视图和左视图左右对称,省略右视图。6.细长物体,采用省略长度画法。2014年6月27日,飞亚灯饰公司交纳专利年费900元。
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申请,2012年4月25日获得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为:1、一种路灯,其组成包括:基座,其特征是:所述的基座连接灯柱,所述的灯柱连接灯头,所述的灯头装有一组雪花灯具,所述的灯柱装有一组组合灯。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路灯,其特征是:所述的组合灯具装在所述的灯柱与所述的基座连接部位、所述的灯柱中部和所述的灯柱上部。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路灯,其特征是:所述的基座带有检查口,所述的基座底部具有连接板,所述的灯头与所述的灯柱之间通过连接件连接。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路灯,其特征是:所述的组合灯具包括发光二极管大功率LED灯或高压钠灯或金卤灯或所述的发光二极管大功率LED灯与所述的金卤灯组合。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为: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型的路灯装置,具体涉及一种路灯。技术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路灯普遍使用LED作为发光元件,但是往往发光范围小,分散性不好。发明内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光分散性合理,节约能源的路灯。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产品根据雪花的形状分成4个或者6个或者8个,形成数个集中灯束,形成分散的多个集中光束,效果得到极大改善。本实用新型比传统灯头提高亮度30%,节能50%,造型新奇,非常适合各种道路照明。说明书附图1是本产品的结构示意图,包括:基座1、灯柱2、灯头3、一组雪花灯具4、一组组合灯5、检查口6、基座底部的连接板7、灯头与灯柱之间的连接件8;附图2是附图1中一组雪花灯具的结构示意图;附图3是附图1中的基座的结构示意图;附图4是附图1中的灯柱与灯头的连接结构示意图;附图5是附图1中的灯柱中部所装的发光二极管大功率LED灯的结构示意图;附图6是附图1中的灯柱与基座结合部位所装的发光二极管大功率LED灯的结构示意图。该说明书附图1本产品的结构示意图,与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基本一致;附图2一组雪花灯具的结构示意图,与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俯视图基本一致。2014年6月9日,飞亚灯饰公司交纳专利年费270元。
2010年3月,甲方哈西建设公司与乙方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签订《技术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一、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项目名称:哈尔滨西客站新区公共设施方案单体设计。项目内容:规划范围为哈西客站新区-北起康宁路、偏组线、东起学府路、迎宾路,规划面积18.2平方公里。其中包括广场、车站、公园、道路交通、旅游景点、公共室外空间等公共设施方案单体设计,包括6、照明系统(路灯)。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甲方应提供准确的设计相关区域勘测资料、数据等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经乙方确认后,开始启动工作。涉及差旅费及食宿费等由甲方提供。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履行地点:北京。四、验收标准和方式。项目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的内容及要求,甲方组织人员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验收时间:2010年6月,由甲方出具验收证明或书面意见,乙方应按甲方所提供的意见在商定日期内进行修改,逾期一个月甲方不组织验收,视为已验收。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本项目报酬46万元,由甲方支付。六、项目成果的归属和分享。项目经甲方书面验收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后,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再享有此成果的实施或转让产生的经济效益。十、本合同一式八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第一笔经费到位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0年6月22日,哈西建设公司支付给清华大学设计费23万元。
2010年6月,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出具《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其中,路灯方案二包括三张三视图,第一张为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第二张为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第三张为单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在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部分注明:沿虚线敷设LED(暖白色);方钢管骨架,灰色铝板饰面;400W高压钠灯(暖白色)等。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头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与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左视图近似。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单头雪花灯具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与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一致。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头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显示,以方钢管作为灯柱,灯柱上设有三个刀旗,雪花灯具与灯柱连接。
2014年8月1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出具(2014)黑哈证内民字第19934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哈西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琳娜于2014年8月19日来到公证处,称为保留证据、依法维权,申请对计算机数据输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宋玉与赵琳娜于2014年8月19日在哈西建设公司总工办一楼和二楼监督了申请公司的工作人员仲轶、阚凯在申请公司的计算机上完成了如下操作,并对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一、1、申请公司的工作人员仲轶在该公司的总工办一楼,打开其使用的办公计算机,依次进入D:\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jpg图片\规划处+红房子+公交站亭\哈西客站设施单位—清华美院\图纸文件夹,鼠标右键点击文件夹“方案二2”图标,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属性”命令键;2、登录账号为3284278xx的QQ聊天工具,使用QQ截图软件对计算机屏幕显示部分内容进行截图,连续按键盘Ctr1+A1t+A键,拖动鼠标,框选截图范围,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保存”命令键,将保存至计算机桌面;3、鼠标左键双击“方案二2”图标,拖动鼠标,分三次框选图纸范围,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设置参数后,打印所选范围图纸一式三份;4、鼠标左键双击计算机桌面保存的截屏文件图片,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打印文档一式三份。二、1、申请公司的工作人员阚凯在该公司的总工办二楼,打开其使用的办公计算机,依次进入D:\规划工作\处内设计文件\KK哈西路灯,鼠标右键点击文件夹内“灯”图标,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属性”命令键;2、按键盘PrtScSysRq键,截取计算机屏幕内容,将截屏内容粘贴到计算机画图软件,并将其保存到桌面建立的文件夹内;3、鼠标左键双击“灯”图标,使用Goog1eSketchup软件,分三次选取三维模型图片的三个不同角度,并将其以二维模型的方式,以jdg格式保存至计算机桌面建立的文件夹中;4、鼠标右键双击文件夹内“2011.11.18”图标,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属性”命令键;5、按键盘PrtScSysRq键,截取计算机屏幕内容,将截屏内容粘贴到计算机画图软件,并将其保存到桌面建立的文件夹内;6、鼠标左键双击“2011.11.18”图标,使用Goog1eSketchup软件,分三次选取三维模型图片的三个不同角度,并将其以二维模型的方式,以jdg格式保存至计算机桌面建立的文件夹中;7、登录账号为3123715xx的QQ聊天工具,向账号为3284278xx的QQ聊天工具发送保存上述图片的文件夹;8、仲轶在该公司的总工办一楼其使用的办公计算机上,接收阚凯发送的上述文件,并打印文件夹内图片一式三份。三、1、申请公司的工作人员仲轶在该公司的总工办一楼,打开其使用的办公计算机,依次进入D:\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jpg图片\段处+公共设施单体设计\哈西路灯\done文件夹,依次用鼠标右键点击图片名称为“001”、“002”、“003”、“004”、“灯2”、“复件1”、“复件2”、“复件3”、“复件4”、“哈西广场灯”的图标,依次用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属性”命令键;2、使用QQ截图软件对计算机屏幕显示部分内容依次进行截图,连续Ctr1+A1t+A键,拖动鼠标,框选截图范围,鼠标左键单击桌面弹出的对话框上的“保存”命令键,将保存至计算机桌面文件夹;3、鼠标左键双击图片名称为“001”图标,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勾选图片名称为“001”、“002”、“003”、“004”、“复件1”、“复件2”、“复件3”、“复件4”,打印一式三份;4、鼠标左键双击图片名称为“灯2”图标,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设置参数后,打印所选范围图纸一式三份;5、鼠标左键双击图片名称为“哈西广场灯”图标,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设置参数后,打印所选范围图纸一式三份;6、鼠标左键双击计算机桌面文件夹内保存的截屏文件图片,按键盘Ctr1+P键,桌面弹出打印对话框,勾选全部图片,打印文档一式三份。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文件(共32页)与申请公司的工作人员仲轶、阚凯在现场打印的打印文件内容相符。根据现场录像复制DVD光盘一张,密封后交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琳娜。
上述《公证书》所附打印件第1页显示,位置D:\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jpg图片\规划处+红房子+公交站亭\哈西客站设施单位—清华美院\图纸文件夹,文件夹“方案二2”的创建时间:2010年7月12日,修改时间:2010年7月12日,访问时间:2014年8月19日,文件内容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路灯方案二中的三张三视图一致。公证打印件第5页显示,位置D:\规划工作\处内设计文件\KK哈西路灯,文件夹“灯”的创建时间:2010年10月31日,修改时间:2010年11月1日,访问时间:2010年11月1日,文件内容为六头雪花路灯的图样以及与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2基本相同的图样。公证打印件第9页显示,位置D:\规划工作\处内设计文件\KK哈西路灯,文件夹“2011.11.18”的创建时间:2010年11月18日,修改时间:2010年11月18日,访问时间:2010年11月18日,文件内容与文件夹“灯”的内容基本一致。公证打印件第13页、第15页、第17页、第19页、第21页显示,位置D:\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jpg图片\段处+公共设施单体设计\哈西路灯\done文件夹,文件名称分别为“001”、“002”、“003”、“004”、“灯2”的内容为六头雪花路灯效果图,其中,灯柱的上部和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各有一组组合灯具,“灯2”的内容与涉案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近似。公证打印件第23页、第25页、第27页、第29页、第31页显示,文件名称分别为“复件1”、“复件2”、“复件3”、“复件4”、“哈西广场灯”的内容为六头雪花灯具及灯柱上部效果图,“哈西广场灯”的内容与涉案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近似,并给出了灯柱的上部和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的组合灯具局部图样,标注“LED透明灯罩”、“射灯”等字样。
《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中标结果》网页记载:中标公示项目编号:SG0100G11417,招标项目: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公示起止日期:2011年12月13日至2011年12月15日,代理机构:黑龙江驿煊广通招标有限公司,开标时间:2011年12月13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第一标段投标单位由高低排序为:第一名:嘉泽建筑公司;第二标段投标单位由高低排序为:第一名:嘉泽建筑公司;第三标段投标单位由高低排序为:第二名:嘉泽建筑公司。
常州黑马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记载:住所:武进区遥观镇政和路78号,法定代表人:朱正宏,注册号:320483000094730,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照明器具、LED灯具、太阳能灯具、风光互补灯具、电子元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成立日期:2004年9月7日,营业期限:200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沙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3月21日。
承揽人(供方)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2011年7月13日与定作人(需方)嘉泽建筑公司签订的《十四米雪花灯加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产品名称:景观雪花路灯,规格:H=14000Φ=480详见附件,数量:420套,单价:16,000元,总金额:6,720,000元。此合同单价不含税,开增值税发票另议。灯具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按需方确认图纸和要求进行生产。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2011年8月15日交100套、8月25号交160套、9月5号交160套。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车辆由供方负责组织,费用由需方支付。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至哈尔滨南岗区施工现场,汽车运费由需方支付。八、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100万元,第一批货发货前续付50万元,第一批货到现场再续付100万元,货全部到现场再付100万元,除预留合同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至最后一批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其余款项年内结清。九、如需方提供制作图纸,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定作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为准(传真件合同同样有效)。十三、备注:以上单价均含LED发光部分电源线,含现场指导安装,含代表装LED光源及飞利浦电器,LED及飞利浦光源及电器由需方提供,此报价不包含运输费及税金。该合同附件为六头雪花路灯的《灯杆实景图》和《灯头灯座实景图》,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
定作人(需方)嘉泽建筑公司举示的2011年7月13日与承揽人(供方)常州黑马公司签订的《十四米雪花灯加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产品名称:景观雪花路灯,规格:H=14000Φ=480详见附件,数量:426套,单价:16,000元,总金额:6,816,000元。此合同单价不含税,开增值税发票另议。灯具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按需方确认图纸和要求进行生产。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2011年8月15日交100套、9月10号交120套、9月20号交130套、10月15日交76套。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车辆由供方负责组织,费用由需方支付。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至哈尔滨南岗区施工现场,汽车运费由需方支付。八、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100万元,第一批货发货前续付100万元,第一批货到现场再续付100万元,货全部到现场再付200万元,除预留合同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至最后一批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其余款项年内结清。九、如需方提供制作图纸,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定作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为准(传真件合同同样有效)。十三、备注:以上单价均含LED发光部分电源线,含现场指导安装,含代装LED光源及飞利浦电器。LED及飞利浦光源及电器由需方提供,此报价不包含运输费及税金。
2011年7月13日,常州黑马公司出具《十四米雪花景观灯技术指标》,内容为:A、雪花造型:1、雪花花瓣选用Q235、60×120×2.0mm定拉方管焊接成型。2、中间六方选用Q235冷轧板折弯焊接成型,上盖选用2.0mm纯铝板(为了更快的散热)。3、主光源内腔选用纯铝板拉伸阳极氧化反光器、硅橡胶密封圈,阻燃高温电线,高频瓷灯头。B、主杆上端:选用一次定拉Q23580×80×3.0mm×11400×6根方管焊接成型。C、主杆下端:选用Q235Φ480×δ4×3000冷轧板折弯焊接成型,防盗维修门。D、底部安装法兰选用Q235Φ620×δ20钢板切割焊接成型。E、灯杆的质量符合Q/32028ZPBN001-2000标准,直线高度超过1.5%。F、灯杆焊接符合GB50205-95标准。G、镀锌符合GB/T13912标准,热镀锌层厚度为86um。H、表面处理、纯聚酯粉末静电喷涂、抗紫外线叁年不退色,粉层厚度为70um。杆体颜色:亚光深灰闪银。
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哈尔滨14米雪花式路灯》设计图,没有签署日期,其中,总图材质及说明记载:A:雪花造型灯盘,选用60×120×2.0mm定拉方管焊接成型(参见详图A);B:雪花灯壳与挑臂与主杆连接(参见B图);C:主杆选用一次成型80×80×t3.0×11400×6方管(参见详图B);D:六边形灯杆底座选用4mm冷轧板折弯焊接成型,(参见详图C);E:主杆LED发光体(蓝光)×3层(参见详图D);F:主杆与底座连接处(嵌入式)(参见E图);G:安装法兰选用厚度20mm冷轧钢板(参见详图F);H:灯具整体热镀锌后表面纯聚酯静电粉末喷涂;I:安装时应保证灯体安全接地。A图为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及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基本一致。B图说明:雪花造型灯盘与挑臂为分体可拆卸式,以便于运输及安装。D图显示,底座上设有检修门,底座剖面图为六边形。E图为主杆中间发光体示意图,标注:LED点光源×6组×3层(蓝光)。F图显示,主杆与底座连接,底座下部设有检修门,并附底座与主杆连接处剖面图,说明:底座与主杆连接处结构为主杆嵌入式。灯杆LED外形示意图说明:每套18只LED,单螺丝孔安装。基础图记载有直径620×5㎜定位板。
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10月5日的《货物运输协议》记载:托运单位地址:黑马灯具厂,收货单位地址:黑龙江大学,货物名称、件数:灯具130件、纸箱111件、灯杆260件、灯头1,440件、灯杂件7件、铁板26件、铁底座14件,运费合计:505,000元。
嘉泽建筑公司举示的2011年8月26日至2011年10月5日的《货物托运合同书》记载:托运单位:江西省南丰县隆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货单位:黑龙江大学,装货地点:常州、宜兴,卸货地点:哈尔滨,货物名称、件数:灯具240件、小纸箱灯具10件、灯杆401件、灯头960件、灯具纸箱72件、灯杂件21件、铁板40件、螺丝30个,运费合计:443,500元。所附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10月7日的《收条》记载,运输货物的驾驶员曹洪彬、邹继忠、李涛、韩锐、吴国君、张喜新、李军、王影、孙海军、佟景权、宋炳柱、王长军、石玉明、陈铭军、吕殿喜、刘庆敏、李闫、霍树春等收到运费合计443,500元。
2011年12月23日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记载:工程名称: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二标段,施工单位:嘉泽建筑公司,名称:六头雪花灯,规格型号:高:14米,进场数量:159套,生产厂家:常州黑马公司,外观质量:良好,结果:合格。施工技术负责人:齐福东,施工质检员:刘占成,材料员:郭小平。
2011年12月24日的《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记载:工程名称: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二标段。致:黑龙江自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报送上关于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工程的物资进场检验记录,该批物资经我方检验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请予以批准使用。物资名称:六头雪花灯,主要规格:高:14米,数量:159套,使用部位:路灯工程。施工单位检验意见:报检的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同意报项目监理部审批,技术负责人:齐福东。监理单位审查意见:物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有效,材料试验合格,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张森。
2011年12月28日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记载:工程名称: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一标段,施工单位:嘉泽建筑公司,名称:六头雪花灯,规格型号:高:14米,进场数量:254套,生产厂家:常州黑马公司,外观质量:良好,结果:合格。施工技术负责人:陶立发,施工质检员:张洪,材料员:郭小平。
2011年12月29日的《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记载:工程名称: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一标段。致:黑龙江自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报送上关于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工程的物资进场检验记录,该批物资经我方检验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请予以批准使用。物资名称:六头雪花灯,主要规格:高:14米,数量:254套,使用部位:路灯工程。施工单位检验意见:报检的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同意报项目监理部审批,技术负责人:陶立发。监理单位审查意见:物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有效,材料试验合格,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张森。
2012年4月19日的《照明全负荷通电试运行记录》记载:单位工程名称: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分部工程名称:照明工程,分项工程名称:照明全负荷通电试运行,试验部位:哈西大街、西宁北路、绥化路1、绥化路2,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项目经理:廖琨,试验日期:2012年4月18日。试运行结论:配电箱及灯具均安装完毕,回路编号与系统图一致,器具接地线均接到位,经过24小时通电试运行,检查一切正常,整个试验过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验收结论:嘉泽建筑公司署名并签章;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签名):刘占东;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齐福东。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张森。
2013年8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出具(2013)黑哈动证内经字第0274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飞亚灯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君飞于2013年8月20日申请对哈尔滨市的部分街道上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孙妍、公证员助理韩洋与江君飞于2013年8月20日下午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地区,对该地区中兴右街、哈尔滨大街、西宁北路、哈西大街、同济街、绥化路、南兴街、北兴街、西客站等街区上涉嫌侵权的雪花路灯进行清点。经清点,合格证上标明生产厂家为常州黑马公司的六头雪花路灯372套;合格证上标明生产厂家为扬州市星慧照明有限公司的二头雪花路灯307套。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现场拍摄后洗印所得,均与实物相符。附:照片27张。常州黑马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路灯”标牌记载:黑马风光,常州黑马灯饰有限公司,功率、频率:50HZ,http//chinahecma.cnqtobaL.com。
2014年4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出具(2013)黑哈动证内经字第0274号《公证书补正决定》,内容为:飞亚灯饰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书编号为:(2013)黑哈动证内经字第0274号,因笔误,出证时间打印成“2012年8月23日”,现更正为:“2013年8月23日”。
2014年4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主要内容为:专利号: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ZL201120139797.5“路灯”,法律状态:截止至办理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该专利权有效。
2014年4月24日,飞亚灯饰公司支付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ZL201120139797.5“路灯”专利评价费各2,400元。
2014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主要内容为:1、初步结论:全部权利要求1-4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专利权评价意见:(1)权利要求1-4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CN2484472Y)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灯头装有一组雪花灯具。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直接或者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路灯发光范围小、分散性不好的问题。对比文件2(CN201496840U)公开一种景观灯柱,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20-28段,附图1-6):包括位于中间的立柱、位于立柱中上部的分枝和位于分枝上的功能照明灯具,所述分枝为3-12个,分枝的外端呈叶面状或扇面状,各分枝的高低位置相同或不同,功能照明灯具安装在可调角度的灯架上,灯架安装在所述分枝上,即将灯柱上的照明灯具按叶面或扇面开状分成3-12个,同样形成了数个集中灯束,相当于公开了灯头装有一组灯具,其同样起到了分散光源的作用,能够达到与本专利灯头灯具同样的效果。而将所述一组灯具的外观形状设置为雪花状或六角形或叶面等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见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投光照明用的金卤灯(相当于组合灯)设置在灯上杆上的装饰环中,而根据照明不同层次的需求,在灯柱的不同高度设置照明灯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说明书最后1段):在底板(相当于连接板)中设有数只固定孔,是供路灯安装座的预埋螺栓相套固定的。检查口是为线路布设、维修而设置的。灯上杆贯穿于连管5(相当于连接件),在连管的两翼连接着弧形杆4,在弧形杆的杆端由支管13悬挂着高压钠灯3(相当于灯头通过连接件与灯柱连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该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投光照明用的金卤灯(相当于组合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该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4年1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庭审中,对飞亚灯饰公司经公证拍摄取得的安装在哈西大街等处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有六头雪花路灯、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两种。被诉侵权产品雪花路灯及其雪花灯具外形与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被诉侵权产品雪花路灯的技术特征,包括:基座,基座连接灯柱,灯柱连接灯头,灯头装有一组雪花灯具,灯柱上装有三组组合灯;组合灯具装在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灯柱中部和灯柱上部;基座带有检查口,基座底部具有连接板,灯头与灯柱之间通过连接件连接;组合灯具由LED灯等组成。
飞亚灯饰公司本案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6000元,但未举示相关证据。
飞亚灯饰公司在庭审中称:路灯的设计人是飞亚灯饰公司,但设计图纸的方案哈西建设公司的段处长知道,飞亚灯饰公司与段处长讨论过要做个雪花灯。大约在2010年年末,飞亚灯饰公司为了哈西路灯工程找到了段处长,将雪花路灯的设计图纸交给段处长审核,希望将工程交给飞亚灯饰公司施工。段处长拿到图纸后就没有了回音。因为当时飞亚灯饰公司没有申报专利,所以没说。
哈西建设公司在庭审中称:哈西建设公司的规划处处长叫段毅,现在北京工作。飞亚灯饰公司是通过熟人找到的段处长,希望能拿到哈西路灯的制作工程。当时,段处长就给飞亚灯饰公司看了由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的图纸。后来,飞亚灯饰公司没有取得该项工程。哈西建设公司是通过诉讼知道,飞亚灯饰公司是拿着原始的素材资料申请了专利。
常州黑马公司在庭审中称:2011年7月,嘉泽建筑公司将设计效果图给的常州黑马公司。常州黑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便于操作才进行了调整,并不是深化设计。
本院认为: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现处于有效状态。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虽对飞亚灯饰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提出异议,但未依法启动异议程序。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是否享有先用权,所设计、制作、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飞亚灯饰公司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是否侵犯了飞亚灯饰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
一、关于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是否侵犯了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外观设计专利自被授予专利权后受专利法保护,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申请,2012年1月25日获得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简要说明记载: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路灯雪花灯具。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路灯。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的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主视图。5.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右视图和左视图相同,省略右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相同,省略仰视图。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2012年2月8日获得的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简要说明记载: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雪花路灯。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路灯。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俯视图。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主视图。5.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右视图和左视图左右对称,省略右视图。6.细长物体,采用省略长度画法。
哈西建设公司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于2010年3月签订《技术合同书》约定,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进行哈尔滨西客站新区公共设施方案单体设计,其中包括照明系统(路灯),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验收时间为2010年6月,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哈西建设公司所有。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于2010年6月完成了《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路灯方案二”,包括三张三视图,其中,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头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与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左视图近似,没有明显区别;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单头雪花灯具雪花路灯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与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一致,没有明显区别。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还提供了《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路灯方案二”的三视图、六头雪花路灯图样的电子版,六头雪花路灯效果图、六头雪花灯具及灯柱上部效果图的电子版,以及与涉案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相近似的没有明显区别的图样的电子版。上述证据充分证明,在飞亚灯饰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哈西建设公司已经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完成了相同的设计。
《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中标结果》网页记载,嘉泽建筑公司是涉案路灯工程的中标单位。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2011年7月13日与嘉泽建筑公司签订的《十四米雪花灯加工合同》,与嘉泽建筑公司举示的同日同名合同内容虽有所不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其中约定:产品名称为景观雪花路灯,数量为426套,常州黑马公司按嘉泽建筑公司确认图纸和要求进行生产,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为2011年10月15日之前,如嘉泽建筑公司提供制作图纸,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备注:以上单价均含LED发光部分电源线,含现场指导安装,含代装LED光源及飞利浦电器。LED及飞利浦光源及电器由嘉泽建筑公司提供。常州黑马公司的《十四米雪花景观灯技术指标》,涉及雪花造型、雪花花瓣、中间六方、防盗维修门等。常州黑马公司的《哈尔滨14米雪花式路灯》设计图,涉及雪花造型灯盘、雪花灯壳与挑臂与主杆连接、六边形灯杆底座、主杆LED发光体×3层、主杆与底座连接处(嵌入式)等;A图为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中的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及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基本一致,没有明显区别;B图说明,雪花造型灯盘与挑臂为分体可拆卸式,以便于运输及安装;D图显示,底座上设有检修门,底座剖面图为六边形;E图为主杆中间发光体示意图,标注:LED点光源×6组×3层;F图显示,主杆与底座连接,底座下部设有检修门,并附底座与主杆连接处剖面图,说明:底座与主杆连接处结构为主杆嵌入式;灯杆LED外形示意图说明:每套18只LED,单螺丝孔安装;基础图记载有直径620×5㎜定位板。
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上述证据证明,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嘉泽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常州黑马公司制作被诉侵权产品,与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表示在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上述证据,连同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10月5日的《货物运输协议》,嘉泽建筑公司举示的2011年8月26日至2011年10月5日的《货物托运合同书》及所附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10月7日的《收条》,2011年12月23日和28日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2011年12月24日和29日的《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等,充分证明,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嘉泽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常州黑马公司制作被诉侵权产品,在飞亚灯饰公司2012年1月25日获得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2012年2月8日获得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已经完成设计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规定,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30105246.2“路灯雪花灯具”和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关于享有先用权的主张成立。
二、关于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是否侵犯了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即实用新型专利自被授予专利权后受专利法保护,其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飞亚灯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申请,2012年4月25日获得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以下技术特征:基座,基座连接灯柱,灯柱连接灯头,灯头装有一组雪花灯具,灯柱装有一组组合灯。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路灯,组合灯具装在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灯柱中部和灯柱上部。从属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路灯,基座带有检查口,基座底部具有连接板,灯头与灯柱之间通过连接件连接。从属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路灯,组合灯具包括发光二极管大功率LED灯或高压钠灯或金卤灯或发光二极管大功率LED灯与金卤灯组合。说明书附图1本产品的结构示意图,与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基本一致;说明书附图2一组雪花灯具的结构示意图,与ZL201130138112.0“雪花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俯视图基本一致。
哈西建设公司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于2010年3月签订《技术合同书》,约定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进行哈尔滨西客站新区公共设施方案单体设计,其中包括照明系统(路灯),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验收时间为2010年6月,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哈西建设公司所有。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于2010年6月完成了《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路灯方案二”,在单个雪花灯具平面图部分注明:沿虚线敷设LED(暖白色);方钢管骨架,灰色铝板饰面;400W高压钠灯(暖白色)等;错落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对称安装二头雪花灯具的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单头雪花路灯正立面图、雪花路灯侧立面图显示,以方钢管作为灯柱,灯柱上设有三个刀旗,雪花灯具与灯柱连接。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还提供了《哈尔滨西区公共设施设计工程(施工图)》“路灯方案二”的三视图、六头雪花路灯图样的电子版,六头雪花路灯效果图、六头雪花灯具及灯柱上部效果图的电子版,其中包括与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2基本相同的图样,六头雪花路灯效果图中的灯柱上部和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各有一组组合灯具,并给出了灯柱的上部和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的组合灯具局部图样,标注“LED透明灯罩”、“射灯”等字样。
《2011年哈西路网建设照明配套工程施工中标结果》网页记载,嘉泽建筑公司是涉案路灯工程的中标单位。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2011年7月13日与嘉泽建筑公司签订的《十四米雪花灯加工合同》,与嘉泽建筑公司举示的同日同名合同内容虽有所不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其中约定:产品名称为景观雪花路灯,数量为426套,常州黑马公司按嘉泽建筑公司确认图纸和要求进行生产,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为2011年10月15日之前,如嘉泽建筑公司提供制作图纸,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备注:以上单价均含LED发光部分电源线,含现场指导安装,含代装LED光源及飞利浦电器。LED及飞利浦光源及电器由嘉泽建筑公司提供。常州黑马公司的《十四米雪花景观灯技术指标》,涉及雪花造型、雪花花瓣、中间六方、防盗维修门等。常州黑马公司的《哈尔滨14米雪花式路灯》设计图,涉及雪花造型灯盘、雪花灯壳与挑臂与主杆连接、六边形灯杆底座、主杆LED发光体×3层、主杆与底座连接处(嵌入式)等;B图说明,雪花造型灯盘与挑臂为分体可拆卸式,以便于运输及安装;D图显示,底座上设有检修门,底座剖面图为六边形;E图为主杆中间发光体示意图,标注:LED点光源×6组×3层;F图显示,主杆与底座连接,底座下部设有检修门,并附底座与主杆连接处剖面图,说明:底座与主杆连接处结构为主杆嵌入式;灯杆LED外形示意图说明:每套18只LED,单螺丝孔安装;基础图记载有直径620×5㎜定位板。
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上述证据证明,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嘉泽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常州黑马公司制作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以下技术特征:基座,基座连接灯柱,灯柱连接灯头,灯头装有一组雪花灯具,灯柱上装有三层(组)组合灯;组合灯具装在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灯柱中部和灯柱上部;基座带有检查口,基座底部具有连接板,灯头与灯柱之间通过连接件连接;组合灯具由LED灯等组成。与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相比对,除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灯柱装有一组组合灯不同外,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其他全部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灯柱上装有三层(组)组合灯,组合灯具装在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灯柱中部和灯柱上部的技术特征,与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的组合灯具装在灯柱与基座连接部位、灯柱中部和灯柱上部的技术特征相同,且与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灯柱装有一组组合灯的技术特征等同,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常州黑马公司举示的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10月5日的《货物运输协议》,嘉泽建筑公司举示的2011年8月26日至2011年10月5日的《货物托运合同书》及所附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10月7日的《收条》,2011年12月23日和28日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2011年12月24日和29日的《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2012年4月19日的《照明全负荷通电试运行记录》,充分证明,哈西建设公司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嘉泽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常州黑马公司制作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在飞亚灯饰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获得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前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飞亚灯饰公司涉案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关于享有先用权的主张成立。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10月22日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认为:ZL201120139797.5“路灯”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4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飞亚灯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应支持。哈西建设公司、嘉泽建筑公司、常州黑马公司的抗辩主张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飞亚灯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04元,由原告哈尔滨飞亚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榆德
代理审判员  杨 欣
代理审判员  杨宝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