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华盛佳佳板材厂、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398号之一 原告:费县华盛佳佳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探沂镇石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49187015D。 投资人:***,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3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8489143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仓香江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1号怡***6幢商铺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808361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9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TD6T4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49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129NN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费县华盛佳佳板材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仓香江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年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费县华盛佳佳板材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费县华盛佳佳板材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华盛佳佳板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费县华盛佳佳板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