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398号
申请人:费县华盛佳佳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探沂镇石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49187015D。
投资人:***,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3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8489143X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太仓香江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1号怡***6幢商铺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8083612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9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TD6T4X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49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129NN1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费县华盛佳佳板材厂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仓香江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年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费县华盛佳佳板材厂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仓香江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年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费县华盛佳佳板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嘉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仓香江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年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