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黑1024民初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晓东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