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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民初2304号
原告:牡丹江**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卢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睿,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牡丹江**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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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牡丹江**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长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文涛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