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9民初495号
起诉人: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33栋1-2层36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付东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院收到起诉人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资建筑装饰公司”)诉于宝强、***、***、***、***、***、***、***、**、***、***、**、***、周发、***、***、***、***、刘海波、***、**、***、姜付、***、景士军、闫丽波、***、***、***、***、***、***、***、***、***、***的起诉状。起诉人天资建筑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起诉人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赔偿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5日,起诉人将小双拼联排部分楼宇的铝单板干挂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哈尔滨耀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强人力资源公司),耀强人力资源公司现完成了部分工程劳务,工程并未完工。天资建筑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已支付应付劳务费用。天资建筑装饰公司不欠耀强人力资源公司任何劳务费用。但自2019年12月中旬至今,耀强人力资源公司雇佣上述劳务人员每天聚集在天资建筑装饰公司施工现场项目办公室及公司办公室,采取威胁、堵门、喧闹、强占办公室等非法手段,要求天资建筑装饰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薪酬。出现讨薪事件后,天资建筑装饰公司了解到,耀强人力资源公司将工程劳务交由***负责组织和支付报酬,***已将全部报酬支付给各劳务作业人。但各被起诉人不听劝阻,每天来天资建筑装饰公司恶意讨薪,侵害了天资建筑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妨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了天资建筑装饰公司的声誉并造成了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所述的讨薪行为如若扰乱企业秩序不能正常进行,则此案应为治安管理案件。且起诉人提出的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徐建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