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36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终125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33栋1-2层36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付东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资建筑工程公司)因与***、***、***等36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9民初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由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天资建筑工程公司因认为***、***等人强占其办公室,并聚集喧闹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其正常运行秩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等人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天资建筑工程公司提起的本次民事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9民初49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志彬
审判员端木繁辉
审判员周志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谭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