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中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02民初865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中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巴彦托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曙光,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33栋1-2层36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付东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16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中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海中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海中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乌力吉
审判员李鹏奎
人民陪审员杜树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