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1民终479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33栋1-2层36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一审被告:哈尔滨祥得利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窖地头道街70号3单元阁楼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天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祥得利脚手架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10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收到《上诉费交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人***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逾期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