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外执字第1046号
申请执行人**天,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9道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外执字第10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史延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