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81民初31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沧州冀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被告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迪
人民陪审员彭雪
人民陪审员*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