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绥化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7民初439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绥化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华德乐府1号商服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40号—3号—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和,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县。 原告***与被告绥化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此案由**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