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7民初439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绥化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华德乐府1号商服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40号—3号—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和,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县。
原告***与被告绥化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此案由**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