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111民初1524号
原告:**,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40-3号-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远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远望公司、**给付货款139645.8元。2.诉讼费由远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向远望公司承建的长禹星港湾工地供应陶粒砖,远望公司为**出具了入库单并加盖了公章,另有接受材料人员**签字及仓库保管员的名章确认,经**核算远望公司拖欠陶粒砖共计139645.8元,远望公司承诺工程竣工后结算后,支付全部的陶粒砖款。至2019年远望公司与开发公司结算完毕,**找到远望公司后,远望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曾于2021年向贵院起诉,后又撤诉,现远望公司仍未能给付货款,2021年8月19日**找到**,**出具了陶粒砖款确认单,远望公司与**的关系是承包关系,远望公司将案涉工程土建以及相应工程发包给**,**供应陶粒砖,属于**承包工程范围。
远望公司辩称,长禹星港湾工地开发工程是哈尔滨市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禹开发公司),施工单位是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建筑公司)。远望公司给九建建筑公司施工,与**签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将长禹星港湾九号楼和十二号楼承包给**,包工包料。长禹开发公司建设长禹星港湾九号楼和十二号楼,甲方长禹开发公司给九建建筑公司拨款,九建建筑公司才能给**拨款。九建建筑公司和长禹开发公司结算完了,但是没给钱。九建建筑公司现在也欠远望公司的钱。远望公司已经和**结算完了,但是钱款没付清。**出具证据的入库单,**用的是永红小学项目部的章,不是长禹星港湾项目部的章,具体谁负责拿钱由法院判决。
**辩称,长禹星港湾工地开发工程是长禹开发公司,施工单位是九建建筑公司,承建长禹星港湾八号、九号楼和十二号楼。远望公司挂靠到九建建筑公司施工。**和远望公司是内部承包,2013年5月16日签了合同,承包八号、九号楼和十二号楼土建工程,**包工包料,承包送料(钢筋、商混)、人工费、材料款。**以前是给远望公司送的货,**开始和远望公司达成的协议送到一半**才接这个活。**送的货包括在**包工包料之内。**送货远望公司在长禹工地项目部给**出具入库单,**是远望公司材料员,**是远望公司保管员。**说的陶粒砖货款数额属实。远望公司已经和**结算完了,但是钱款没付清,**也没钱给付**。此款应由远望公司给**。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7月至8月期间,**向远望公司施工的长禹星港湾工地供应陶粒砖,远望公司为**出具了入库单,接收材料人员**签字,有部分加盖保管员**的名章,加盖了远望公司永红小学项目部的印章。2021年8月19日案涉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对**为该工地供应陶粒砖款139645.8元进行了确认。因远望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受委托方)与远望公司(委托方)于2013年5月28日签订《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第(二)项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1、受委托方是委托方在工程项目中的代表人,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完全履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对工程项目施工具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受委托方在承包期内对外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受托方负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入库单59张、陶粒砖款确认单一份,**提交的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虽然**和远望公司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远望公司承认其给长禹星港湾工地九号楼、十二号楼项目实际施工,远望公司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对**向案涉工程供应陶粒砖价款139645.8元予以确认。远望公司和**之间内部承包协议,载明远望公司是委托方,**是受委托方,双方系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确认亦代表远望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远望公司是实际买受人。远望公司抗辩入库单上加盖的远望公司永红小学项目部印章,永红小学项目部是远望公司设立的项目部,本身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外应由远望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远望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关于**是否应承担共同给付货款的责任问题,根据远望公司和**之间内部承包协议,远望公司和**系代理关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应由远望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对外代表的是远望公司,属于职务行为,**要求**还款,本院不予支持。**与远望公司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受委托方在承包期内对外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受托方负法律责任,该约定对**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的合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粒砖款139645.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6元(**已预交),由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