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震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执复12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营口震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40-3号-15号。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老边法院)(2021)辽0811执异4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老边法院查明,2015年12月26日,老边法院作出(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震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60475元;二、被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以欠款额13604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营口震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负担。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辽08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上诉人***负担。后在执行营口震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老边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营口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该公司未结款19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后***提出异议,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2015年12月26日),并提供住院病志。 另查,根据申请执行人营口震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瑕向老边法院提供《协议书》中乙方***的联系方式,老边法院于2022年1月7日电话与***沟通,***表示,其已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于2019年向***支付130万元。 老边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核心争议有以下几点:一、老边法院作出(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二判令的违约金是计算至该判决作出之日还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是否应向***支付必要生活费用。关于争议一,老边法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经老边法院与(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案件的承办人确认,该判决书中判项二的“判决确认给付之日”应理解为“判决生效之日”,故老边法院对***提出的违约金应计算至该判决生效之日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本案经上诉审理,判决生效之日应当认定为营口中院(2016)辽08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即2016年7月25日。但老边法院作出的(2020)辽0811执恢37号执行裁定书所**的被执行人在营口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结款项190万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其**标的190万元的计算构成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即已仅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截至该裁定生效之日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本息合计为1644400元,考虑到本案至今尚未执行完毕,**时超出金额255600元所占**时尚未执行到位金额本息合计为1644400元比例为15%并无不当,故老边法院对于***解除超标的**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争议二,经老边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营口震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瑕向老边法院提供《协议书》中乙方***的自诉表明,***确有工程款等其他大额收入来源,不符合向其支付生活必须费用的条件,故老边法院对于***提出的解除对其退休工资账户的**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老边法院(2021)辽0811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超标的**部分,解除对其退休工资账户的**。事实与理由:老边法院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草率下裁定,协议书是70万,判决书判决130万元。另外,关于超标的**问题,复议申请人在沈阳的房子也被老边法院**,为何不计算在总**数额之内。复议申请人病情严重,没钱生活,没钱买药,希望法院尽快解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老边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经向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老边法院(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5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号房屋,**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 本院认为,关于老边法院执行是否存在超标的问题。复议申请人称老边法院计算是否超标的时未将其被**的房屋价值加以计算。经向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号房屋老边法院于2015年将其**,但该**已于2018年到期,故该房屋价值不应计算在执行标的范围内。关于是否应予保留必要生活费用的问题。复议申请书中自述复议申请人与龙江公司协议书约定的龙江公司给付其70万元工程款用于偿还他人。该偿还行为发生在本案立案执行之后,复议申请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取得款项后不主动履行本案判决,而将款项给付他人,不排除其存在隐瞒履行能力、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复议申请人自称其对外仍有债权,可见,复议申请人除了退休工资,尚有其他收入来源,老边法院对复议申请人请求解除退休工资账户冻结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执异4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