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黑1282行初40号
起诉人***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2018年12月18日,本院收到***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肇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的肇人社监令字(2018)第6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起诉人***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不服,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并不包括责令改正,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见,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为实施行政处罚而进行的过程性行为,并非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不具有行政强制性,故不具有可诉性。起诉人***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