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2859号
原告: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小区27栋5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黑0604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后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黑06民终2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黑0604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肇源县三站镇宏量村等5个村土地整改工程第六标段项目未审计完毕、部分尾款未支付”为理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晓东
审判员  崔会会
审判员  陈佰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