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小区27栋5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宝,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5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时代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杨青向***的借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
2017年2月9日,新时代公司为杨青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应吉凤江申请出具,其内容也只是对签订合同事宜的委托,并非其他事项的委托。***是杨青朋友,且称当时看到了授权委托书,应当知道杨青的授权只是签订合同,与工程施工无任何关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吉凤江,新时代公司与吉凤江签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至于吉凤江与杨青之间是何关系,新时代公司并不知情。杨青在一审时承认案涉工程由其施工,自负盈亏,借款施工是其应承担的成本。***不可能不知道真正的借款人为杨青个人,其并非善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辩称,借款是国家铺路建设,我认为应该有保证,才借钱给对方。而且该案件已经执行和解了,对方已经给付一部分款项,并有还款计划。申请人理由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时代公司为杨青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写明“现授权委托杨青全权办理肇源三站镇宏量村等5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六标段合同签订事宜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合同一切事宜均由代理人全权负责”。杨青在向***借款时出示了该授权委托书,《借据》的落款处亦注明“肇源三站镇宏量村等5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第六标段;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青”,因此,***有理由相信杨青能够代表新时代公司。新时代公司称其只是授权杨青签订合同,无其他授权,但并无证据证明***明知该借款应为杨青个人行为。二审判决认为出借人***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杨青向***的借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新时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营东
审 判 员 武铁军
审 判 员 吴滨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楠楠
书 记 员 袁露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