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5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码2306041972********,女,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3门**。
被执行人: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14422B,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彬,该公司职员。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执监126号执行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5195号民事判决书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执行人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0元;二、被执行人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40000元,其余部分及利息全部放弃;三、被执行人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所有人杨波(身份证号码2301211958********)车牌号黑A56L**宝来轿车作为本标的执行担保,逾期不能履行上述协议由法院拍卖处置该车辆偿还上述款项,该车辆抵偿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给付,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四、解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银行账户冻结;五、如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确实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75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井玉亭
审判员 :韩国民
审判员 :关雪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高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