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恢10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7万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黑0103执374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1月13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1098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2016)黑0103执374号、(2017)黑0103执恢10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