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5086号
原告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75号世纪广场C栋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1月6日生,汉族,该单位内勤,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该单位销售人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告**,女,1988年3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霍喜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