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5086号
原告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75号世纪广场C栋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1月6日生,汉族,该单位内勤,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该单位销售人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告**,女,1988年3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霍喜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