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26092元、案件受理费39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亮
审判员吕中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