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执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洪清,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302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534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成
审判员 秦文胜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