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虎林市乌苏里江花园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81民初201号
原告: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
被告:虎林市乌苏里江花园酒店,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朱贵发,经理。
原告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虎林市乌苏里江花园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庚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