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吴金鹏、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8301号
原告:吴金鹏,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0层2009—2015室。
法定代表人:舒刚兴。
第三人:卢锐,男,壮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鹏诉被告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卢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金鹏撤回对被告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卢锐的起诉。
审判员 蒋 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苏敬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