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8301号
原告:吴金鹏,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0层2009—2015室。
法定代表人:舒刚兴。
第三人:卢锐,男,壮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鹏诉被告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卢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金鹏撤回对被告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卢锐的起诉。
审判员 蒋 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苏敬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