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童保江、西藏润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民初2269号
原告:童保江,男,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告:西藏润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南岸天都11栋3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B03C9M3M。
法定代表人:龙春明。
被告: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0层2009-2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52447E。
法定代表人:舒刚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俊,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童保江与被告西藏润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2022年1月24日,原告童保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童保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童保江负担。
审判员  范丽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