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民初2097号
原告:***,男,199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南岸天都11栋3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B03C9M3M。
法定代表人:龙春明。
被告: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0层2009-2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52447E。
法定代表人:舒刚兴。
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耀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焕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