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清轩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华清轩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抗37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清轩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一道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娄君,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申诉人黑龙江轩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娄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728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复查[2019]2300000019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