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282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青春,汉族,现住黑龙*省肇东市。
被执行人:肇东市安民乡佰富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马青春、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安民乡佰富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大连市中级法院查封,现在处于轮候状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