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某某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28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兴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肇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全